一、实施外部董事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外部董事是指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国资监管机构鼓励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此措施意在制衡决策机构,通过建立外部董事选聘和评价机制,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我认为此措施有效防止了部分国有企业一言堂的现象,让决策者有压力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升值,避免重复浪费。
二、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通过此举措,力图通过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来反映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并把董事会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委,党委参与了重大问题决策,但主要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代替董事会决策。这样就初步厘清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和工作程序,将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权与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有机结合。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股份制已经成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通过交叉入股,深化合作推动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的是公,私经济之间的混合,不能将二者等同看待。因此国有“优先股”混改,国有优先股股东没有派出董事权利、重大事项表决权、退股权,股息不能根据经营情况增减,不能参与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实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不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源自英国的“黄金股”做法,所谓“国有金股”一般为象征性的1%,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分红,不承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责任,只是国有企业彻底私有化的一个噱头,不应该是我国国企改革的选择。同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没有什么行业不是充满竞争,要求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必然导致国有经济退出所有经济领域,本质就是彻底的私有化,完全违背改革初衷。
四、国企改革背景下,职业经理人制度化推行
一是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准入机制。明确职业经理人资格标准,使职业经理人的认定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可循”。二是创新职业经理人选用机制。以职业经理人资格管理为抓手,有效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治理规范结合,赋予企业一定权限的用人权,同时确保党委在人才选拔标准、程序上进行把关。三是明确职业经理人薪酬激励管理规范。明确职业经理人薪酬构成,制定以市场、业绩为导向的薪酬体系,明确协议薪酬管理规范,确保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四是规范职业经理人契约化管理。加强职业经理人岗位管理,绩效责任管理,加强用工风险管理,明确职业经理人相关责任、激励措施、退出条件等。五是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职业经理人退出路径。此举是在探索职业经理人管理与党管干部原则有机结合的机制,党管方向,原则和程序。
(子木供稿)